(2017)粤01民终1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尹佳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尹佳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紫荆雅园3、5栋首层之一。经营者:金永哲,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佳可,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与被上诉人尹佳可因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永哲百货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颖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