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刑更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浩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596号罪犯黄浩,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发现余漏罪,2010年11月5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盱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2013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15日止)。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黄浩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黄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来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可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理查明,罪犯黄浩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黄浩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财产类判决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黄浩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