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宝良与刘秋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良,刘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良。被执行人:刘秋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王宝良与刘秋玲离婚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秋玲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寇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