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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宝良与刘秋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良,刘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良。被执行人:刘秋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王宝良与刘秋玲离婚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秋玲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寇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