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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领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2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22664.87元及违约金415706元,并承担诉讼费911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925元,共计1671406.87元。但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1406.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