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德军与周长江、周吉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军,周长江,周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374号申请人陈德军,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周长江,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周吉刚,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林伟琦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375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