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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芳诉被告赵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赵征,XX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071号原告:郑芳,女。被告:赵征,男。被告:XX,女。原告郑芳诉被告赵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