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李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李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4249号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6号院。主要负责人:武振宇,总经理。被告:李某,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被告李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延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