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与刘昌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刘昌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244号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FPNN157。经营者:万荣东,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昌再,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刘昌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刘昌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