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国辉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辉,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2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国辉,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邱丽新。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辉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国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