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乐保、周乐升诉刘应提、谭军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乐保,周乐升,刘应提,谭军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2296号原告:周乐保,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原告:周乐升,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清,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被告:谭军姑,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系被告刘应提之妻。原告周乐保、周乐升诉被告刘应提、谭军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乐保、周乐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清、被告刘应提、谭军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乐保、周乐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从2010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息共计7095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息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应提于2009年在株洲绿江明珠承包工地工程,由于缺少资金,向原告周乐升借款40000元,向原告周乐保借款20000元。不久后退还两原告5000元。2010年5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示了还款协议,同意于2010年底还清全部欠款,利息按1分计算,如至2011年还清全部欠款利息按1分5厘计算。2011年底到期后,两被告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刘应提、谭军姑辩称:借款事实属实,现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只愿偿还本金部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乐保、周乐升系兄弟关系,刘应提与谭军姑系夫妻关系。周乐保、周乐升与刘应提因同住一条街而彼此认识。2009年刘应提在株洲县绿江明珠承包工地工程,起先约定周乐保、周乐升一共投60000元入股,后来因情况发生变化,该入股资金转为刘应提向周乐保、周乐升的借款。2010年5月23日,经过结算,谭军姑向周乐保、周乐升出具了还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我丈夫刘应提在2009年3月底在株洲县绿江明珠工地,由于缺乏资金,借用周乐升4万(肆万元)、周乐保2万元(贰万元),退还5000元(伍仟元),共合计还欠5.5万(伍万伍仟),以前协议作废,现在按5.5万元计利息,2010年底还清利息为1分,2011年底还清利息为1分5厘,2011年底一次还清本息。还款人:谭军姑2010年5月23号”签订还款协议后,刘应提也在该协议上补签名字。刘应提、谭军姑分别于2012年还款1000元,2013年元月26日还款5000元,2014年还款10000元,2015年还款500元,2016年还款2000元,先后还款共计18500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1850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对其余本金和利息尚未偿还,周乐保、周乐升遂诉诸本院,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应提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起先约定由周乐保、周乐升投资入股6万元,后经双方约定,该款转为刘应提向周乐保、周乐升的借款,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刘应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如刘应提在2010年年底前还清该借款则按月利率1%计息,如在2011年年底还清则按月利率1.5%计息,现刘应提至今尚未还清,故按照约定,该借款应按月利率1.5%计息。据此,经本院核算,以5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止的利息为69300元。签订还款协议后,刘应提已经偿还18500元。至于该18500元到底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根据还款协议以及借贷有关的常理,刘应提偿还的18500元应认定为利息。因此截止到2017年5月23日,刘应提尚欠利息50800元(69300元-18500元)。周乐保、周乐升只诉请利息15950元(本息70950元-本金55000元),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对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刘应提借款之时尚在与谭军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则被告谭军姑对此债务负有连带偿还之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应提、谭军姑连带偿还原告周乐保、周乐升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的利息15950元,本息共计70950元,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被告刘应提、谭军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湘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纬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