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俞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2253号原告:马鞍山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春,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电信局职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马鞍山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物业公司)与被告俞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诚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恒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物业费385元及滞纳金254元(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6年7月1日算至2017年6月1日,后期按此方法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物业服务费为多层住宅0.4元/平米/月;高层住宅0.6元/平米/月;别墅600元/年。第十二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应在每年年初和六月初履行交纳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及时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从逾期之日起一周后按欠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物业服务费实行预收方式。原告认为本合同生效并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系花园小区13号楼3单元405室住户及物业使用人,享受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俞春未出庭进行答辩。本院认为,2016年1月1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恒诚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恒诚物业公司与包括俞春在内的业主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俞春系该小区13号楼3单元405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0.24平方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向恒诚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385元,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关于从逾期之日起一周后按欠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的诉请,计算标准过高,显失公平,应予调整。被告未能出庭答辩,且未能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部分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85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马鞍山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世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