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勇民与被执行人李长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民,李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勇民,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民,男,1970年9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勇民与被执行人李长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6民终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李长民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曹勇民劳务报酬54850元;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本案的权利义务清结;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曹勇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3元,减半收取585.65元,由李长民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勇民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