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1,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无业。法定监护人:彭某某,女,1949年10月17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徐某1之母。被执行人:徐某2,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申请执行人徐某1之父。徐某1与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鄂11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抚养费22500元。执行过程中,经自愿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某2应支付给徐某1的抚养费2250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2每月给付徐某1抚养费2000,该款从徐某2工资中支付到徐某1指定的账户中元。徐某1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鄂11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则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