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朱小良、凌伟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平,朱小良,凌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朱小良。被执行人:凌伟祥。胡建平与朱小良、凌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湘10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建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99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良、凌伟祥外出不在家,现住址不明。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小良、凌伟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