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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976号申请人: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马秋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以担保人苗海洋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苗海洋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韵承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