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日照龙山人广告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龙山人广告有限公司,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218号原告:日照龙山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法定代表人:孙临军,经理。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住所地日照负责人:刘建,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日照龙山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龙山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日照龙山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