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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静与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8186号原告:陈静,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周翔。原告陈静与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旅游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9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8月份,原告通过朋友得知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比较优惠的旅游产品,原告前往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官方网站浏览,并购买了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的“宝贝计划家庭套餐”一份,该旅游套餐为前往毛里求斯、洛杉矶、德国、新西兰四国任选其二,有效期为一年。2015年9月12日,原告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旅游款29,999元。2015年下半年,原告前往毛里求斯旅行。2016年2月,原告打算前往洛杉矶旅游,但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后两被告未退还原告旅游款,遂成讼。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告在麦兜旅行网购买“宝贝计划家庭套餐”一份,总价格为29,999元。原告支付全额旅游款29,999元。后原告与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书》。原告成功出行一次,因被告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旅行项目,遂成讼。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委托服务协议书》、中信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麦兜旅行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麦兜旅行网购买旅游产品,并与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书》,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故原告与相关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现被告未能按约安排原告最后一次旅游出行,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退还旅游费14,9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原告主张的旅游款应由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静旅游款1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悦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