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学成申请执行付海龙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成,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恢64号申请人:张学成被执行人:付海龙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焦民终字第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3执恢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王小军执行员 丁吉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泽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