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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学成申请执行付海龙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成,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恢64号申请人:张学成被执行人:付海龙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焦民终字第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3执恢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王小军执行员 丁吉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泽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