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80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0554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向海龙。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34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就该34案均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杜灵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