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林林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李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李林林,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李林林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要求:李林林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林林在监狱服刑。李林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6972.81元全部扣划至我院账户上缴罚金。另查李林林名下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林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李林林高消费。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