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雷国梁、詹平与被告刘仁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梁,詹平,刘仁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658号原告:雷国梁,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詹平,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之洋,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宪,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雷国梁、詹平与被告刘仁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雷国梁、詹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国梁、詹平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国梁、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雷国梁、詹平负担。审 判 员 侯高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