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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迎春与被告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迎春,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218号原告:冯迎春,女,1983年2月3日出生,住乌马河区。被告: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丽芬。被告: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冯迎春与被告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冯迎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冯迎春负担。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