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迎春与被告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迎春,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218号原告:冯迎春,女,1983年2月3日出生,住乌马河区。被告: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丽芬。被告: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冯迎春与被告黑龙江省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冯迎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冯迎春负担。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