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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与任敏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李奎,任敏,李云,王雪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特3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159166。负责人:张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妍妍,女,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奎,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任敏,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李云,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王雪娅,女,1976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申请被申请人李奎、任敏、李云、王雪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雪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