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生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赵生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985号原告: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注册号:612300100045653法定代表人:王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成、徐飞,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生辉,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生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银海豪华婚庆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磊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金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