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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5994李菊与陆伟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陆伟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994号原告:李菊,女,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陆伟红,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李菊与被告陆伟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伟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菊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