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6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小峰、袁升玉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峰,袁升玉,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822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峰,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袁升玉,女,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峰、袁升玉与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也无财产线索,违约金判决事项无法执行,且判决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事项尚在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中,本案判决短时间内不能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与政府部门协调好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6执6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武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