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贺仲铭与重庆聚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仲铭,重庆聚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030号原告:贺仲铭,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八字桥村雷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53286C。法定代表人:孙德富,职务不详。原告贺仲铭与被告重庆聚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仲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贺仲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仲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