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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徐明芳、李勤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徐明芳,李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代表人李晓刚,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明芳,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李勤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十堰分行)与徐明芳、李勤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明芳、李勤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漆桂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