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艳与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王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6民初4089号原告:程艳,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亚军,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程艳与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亚军于2016年5月21日向原告程艳借款20万元,现被告王亚军自愿每月偿还原告程艳借款3000元,首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以后于每月月底前付清,第24期一次性偿还原告程艳131000元,如有任一期违约则被告王亚军需按本金20万元,月息1%,偿还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未清偿欠款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程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王亚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