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术凤与李双喜、陈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凤,李双喜,陈素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094号原告:李术凤,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喜,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素珍,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术凤诉被告李双喜、陈素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