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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泽琼与邹继波、霍春光、刘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琼,邹继波,刘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泽琼,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邹继波,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肇东市四站镇。被执行人:刘禹岩,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四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琼与被执行人邹继波、霍春光、刘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