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百妹与方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妹,方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541号原告:张百妹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方立新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妹诉被告方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百妹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