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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百妹与方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妹,方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541号原告:张百妹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方立新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妹诉被告方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百妹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