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康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康洪波,邬丽华,朱清,钟明,林涛,康洪勇,黄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2183号之一申请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洪波,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邬丽华,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朱清,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钟明,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林涛,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康洪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黄昱,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刘广东诉康洪波、邬丽华、朱清、钟明、林涛、康洪勇、黄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东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续冻,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洪波、邬丽华、朱清、钟明、林涛、康洪勇、黄昱的银行存款2,174,14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洪波、邬丽华、朱清、钟明、林涛、康洪勇、黄昱银行存款2,174,14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赣斌审 判 员 祝光杜审 判 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