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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丽萍申请那顺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萍,那顺宝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1239号申请人马丽萍,女,54岁,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那顺宝音,男,41岁,蒙古族,交警,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马丽萍申请那顺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5月1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