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罗春沙、陈新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罗春沙,陈新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4001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窑坑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8795014J。负责人:柏志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忠、魏承碧,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沙,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新琴,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罗春沙、陈新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与被告罗春沙、陈新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罗春沙、陈新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