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龙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3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381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2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赵龙锋,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2017年5月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7日。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罪名: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赵龙锋在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赵龙锋透支本金人民币21402.83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2017年8月17日,公安人员以其他事由将被告人赵龙锋通知到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赵龙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人民币21402.83元,属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龙锋系被公安机关以其他事由传唤后到案,不具有归案的自动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龙锋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赵龙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龙锋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龙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龙锋赔偿被害单位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40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