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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克彬、李长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彬,李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彬,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长勇,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581元[其中欠款48800元,逾期利息732元(自2017.5.11起计算),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49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