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雪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雪峰,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居住地为威海市环翠区,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雪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雪峰于2017年4月4日在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夜市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胡雪峰殴打王某,致王某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雪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雪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胡雪峰在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夜市摆摊时,与同在夜市出摊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厮打,被告人胡雪峰用拳头殴打王某胸腹部,致使王某胸部右侧第6/7/8肋骨、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胸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胡雪峰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于2017年5月12日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胡雪峰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视频资料;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雪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雪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海 英人民陪审员 孙 俊 超人民陪审员 王 立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乐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