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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审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颖、韩凤英等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凤英,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270号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京军,北京城建金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凤英,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人,原华广盛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王颖,女,1983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德诚物业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韩凤英、王颖履行东政字[2017]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第6号征补决定)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区政府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第6号征补决定认定,根据区政府2016年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区政府对天坛南里及天坛西里部分简易楼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天坛南里中区×号房屋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该址房屋1.5间,建筑面积31.313平方米。根据城建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方案,现该址房屋产权归城建公司所有,并由北京城建金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根据该公司《关于妥善解决天坛简易楼腾退项目涉及我公司未明确承租人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天坛南里尚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住户清单》,该房屋房租缴纳人为马桂芝(已故)。本址户口1户2人:户主韩凤英、之女王颖。经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2007324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24742元。由于被征收人城建公司及第三人韩凤英、王颖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城建公司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补偿金额24742元;二、第三人韩凤英、王颖应持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由承租人按照房屋价值评估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982582元。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三、若第三人韩凤英、王颖选择房屋安置,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办公室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办理签约及奖励安置房源申购手续。逾期或奖励房源已选完,区政府将提供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1号院×号二居室一套作为安置房源,建筑面积82.67平方米,销售价格为1802206元;四、被征收人城建公司和第三人韩凤英、王颖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办公现场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手续,并将北京市天坛南里中区×号的房屋腾空,交区政府处置,未登记建筑一并拆除。逾期未办,补偿款专户存储。第三人韩凤英、王颖一家搬至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1号院×号临时周转,周转期间房租、水电等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理。2017年1月18日,区政府分别将第6号征补决定向城建公司和韩凤英、王颖进行了留置送达。在法定期限内,韩凤英、王颖和城建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于2017年8月24日向城建公司直接送达了东政字[2017]63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催告书》(以下简称第63号催告书),向韩凤英、王颖留置送达了第63号催告书。韩凤英、王颖和城建公司至今未履行第6号征补决定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第6号征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城建公司和韩凤英、王颖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区政府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但城建公司和韩凤英、王颖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现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第6号征补决定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东政字[2017]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韩凤英、王颖将北京市天坛南里中区×号房屋腾空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鹏英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曾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晴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