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某、姚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姚春宝,邯郸县合运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建亭,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杨文芙,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成杰,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系青岛黄岛六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姚春宝,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邯郸县合运运输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285医院西侧。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系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姚春宝、邯郸县合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220.6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少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