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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某、姚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姚春宝,邯郸县合运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建亭,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杨文芙,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成杰,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系青岛黄岛六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姚春宝,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邯郸县合运运输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285医院西侧。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系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姚春宝、邯郸县合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220.6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少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