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杰、孙端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杰,孙端夫,卢金梅,龙先跃,蒲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635号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罗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方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杰,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孙端夫,男,汉族,1946年5月7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卢金梅,女,汉族,1951年8月6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龙先跃,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蒲云,男,侗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杰、孙端夫、卢金梅、龙先跃、蒲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9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妹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