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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西安林界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三宏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林界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三宏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林界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雪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三宏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孝红。申请执行人西安林界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三宏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三宏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欣鹏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