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晓斌马培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晓斌,马培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408号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56774191H。法定代表人:谭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兰,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晓斌,男性,汉族,1970年12月02日出生,住梁平区。被告:马培禅,女性,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晓斌、马培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胜萍人民陪审员 曾直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