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君晖与何蓉蓉、俞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晖,何蓉蓉,俞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831号原告:王君晖,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何蓉蓉,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俞爱武,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王君晖与被告何蓉蓉、俞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王君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君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君晖负担。审 判 长 赵 蓉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