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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君晖与何蓉蓉、俞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晖,何蓉蓉,俞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831号原告:王君晖,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何蓉蓉,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俞爱武,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王君晖与被告何蓉蓉、俞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王君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君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君晖负担。审 判 长  赵 蓉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