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杰辉与黄建水、陈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辉,黄建水,陈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2065号原告:陈杰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建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德生,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杰辉与被告黄建水、陈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辉和被告黄建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杰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建水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陈德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楚责任。事实和理由:黄建水于2016年11月12日向陈杰辉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陈德生自愿作为担保人为本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并由黄建水、陈德生出具的一份借条交陈杰辉收执,后经陈杰辉催讨,黄建水拒不还款付息,陈德生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建水辩称,其是找陈杰辉借款20000元,但实际收到17600元。陈德生未作答辩。陈杰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建水未提供证据。陈德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陈杰辉提交的借条、收款证明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建水于2016年11月12日向陈杰辉借款80000元,双方实际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陈德生自愿作为担保人为本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并由黄建水、陈德生出具的一份借条、收款证明交陈杰辉收执,后经陈杰辉催讨,黄建水拒不还款付息,陈德生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陈杰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陈杰辉和黄建水、陈德生之间设立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杰辉和黄建水、陈德生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黄建水作为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陈杰辉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陈杰辉和黄建水、陈德生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陈德生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陈德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建水追偿。黄建水虽主张其当时向陈杰辉借款20000元,实际收到款项17600元,且月利率12%,其已经偿还3个月利息,共72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陈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当庭申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建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杰辉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陈德生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三、陈德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建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黄建水、陈德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纯兴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梅治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