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越腾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越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7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越腾,绰号“腾类”,男,1989年1年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瑞昌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越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赣04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越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越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越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越腾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越腾撤回上诉。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