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德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来,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2016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公诉刑诉(2017)第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来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6日上午8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德来在涿州市冠云路桥头西侧王某经营的龙海洋房产信息公司内盗窃现金3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德来于2016年4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2、2017年3月22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刘德来在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涿州市开发区六间房村胡某的租房内盗窃现金840元人民币和一条黄金项链。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10054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德来于2017年3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刘德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德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上午8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德来在涿州市冠云路桥西侧王某经营的龙海洋房产信息公司内盗窃现金3500元。2016年4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民警抓获。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刘德来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0元,王某表示谅解。2017年3月22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刘德来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涿州市开发区六间房村胡某的租住房屋内盗窃现金84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10054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刘德来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6日早晨8点左右,其开蓝色电动三轮行至冠云桥头一房产中介公司,想问中介有无房子出租,进中介后有一男子在屋内,也是找房子的。那男子走后,其看一下外面没人,回屋喊了两声也没人。见屋内有一黑色的包,其就用一个白塑料袋装了进去,出屋骑上车就走了,向东走了一段路就把偷来的黑皮包打开,里面装有100、50、20、10元的现金和几张银行卡,其把钱拿出来,把包和卡扔到东河村的一个垃圾堆里,其就回家了。1500元存到其邮政储蓄卡内,放到家里1000元,其余自己花了。2017年3月22、23日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上午9点左右,其开车拉活,走到六间房村一路上,发现一家好像饭店,其下车进院喊有人没有,没人回答。其出院后把三轮车往前开一段距离下车又回到那院,进屋后见冰箱上有一个腰包,其拿着腰包出屋开车走了,到朝阳路停车发现包里有现金840元和一条金项链,一些首饰发票。其把挎包扔到朝阳路一垃圾箱了。有五、六张百元的50元等票面的一些零钱,项链是黄金项链,大概30多克,一节一节的,没有项坠。偷的现金花了,偷的项链加上自己的戒指、媳妇的耳钉,其和媳妇赵某到范阳金店换了一条项链和戒指,一对耳钉,还多花了1300元。项链、戒指、耳钉被公安扣压了。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对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10054元人民币无异议。3、被告人刘德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德来辨认出在六间房村所盗窃的项链一条;辨认出涿州市开发区六间房村川香美食家常菜饭店为盗窃地点;辨认出2016年4月6日早晨8点盗窃地点为涿州市冠云路桥西南侧王某经营的龙海洋房产信息中介;辨认出2016年4月6日早晨8点盗窃的挎包扔掉地点为东河村一垃圾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早晨8点多,其在龙海洋房产信息中介上班,在8点40多分左右其上厕所,大概10多分钟出来,之后把门关上就出去办事了。晚上5点多的时候回店找背包发现不见了,看店里的录像发现在其早晨去厕所的时候进来一陌生男子,在店里转了一圈出去了。那男子驾驶一辆电三轮,那男子用一白色塑料袋装着东西出来了,其发现背包被盗了,其就报警了。其背包是黑色的,30*30厘米大小,挎包内有一手包,有现金和银行卡。那陌生男子175厘米上下,挎一腰包,开一蓝色电三轮,顶部有一备胎,前挡风玻璃下方贴开锁公司小广告。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涿州市冠云路桥西侧路南开一后事专卖店。2016年4月6日早晨8点40分左右,见一男子进了龙海洋房产信息中介,那人进去之后,其就进屋了,几分钟后,见那男子拎着一个白色塑料袋出来开电动三轮车向东走了,进屋的时候那男子拿一手机,挎着一个腰包,出来时挎着一个腰包,手里拎着一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里装着东西。那男子一米七五左右,四十多岁,短发,开一大江牌三轮车。6、辨认笔录证实韩某辨认出刘德来为进入龙海洋房产信息中介实施盗窃的嫌疑人。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2日早上,其送儿子上学回来9点多就睡觉了,10点左右,其起床发现枕边钱包不见了,腰包里的首饰也不见了,桌子上的手表也没了,家被盗了,就报警了。钱放在腰包里,腰包放在枕边。被盗现金12张百元的和一些零钱,33克黄金项链10000元买的,6克戒指花1800元买的,手表是天王牌银色1800元买的。其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一骑电动三轮车四十多岁男子进院出院的。其在宜家旺广场见到了这名男子就报警了。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10054元人民币无异议。8、辨认笔录,证实胡某辨认出盗窃其财物的男子为刘德来。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某是夫妻,2017年3月22日其家被盗现金2000元左右,黄金项链、戒指各一个,天王牌手表一块。现金和黄金项链、戒指放在蓝色腰包里,腰包放在卧室枕边,天王牌手表放在床头柜上。10、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李某辨认出其丢失的黄金项链。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4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丈夫刘德来去的范阳金店。刘德来说捡了一条金项链,其正好有一耳环、一耳钉,共大概50克左右,以旧换新更换了一条项链、一个戒指、一对耳钉,还多花了1300元钱。其看视频认出进院盗窃的男子是其丈夫刘德来。12、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胡某家被盗监控录像被提取;范阳金店以旧换新黄金项链、金戒指等票据被提取;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被扣押。电动三轮车一辆被扣押。13、涿州市龙海洋房产信息中介王某店被盗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门店及屋内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14、涿州市六间房村胡某家被盗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屋内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15、违法犯罪三联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德来的基本情况。16、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地区人民法院(1989)新法刑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德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7、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地区人民法院(1993)新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1993年8月13日被告人刘德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3月1日减刑期满。18、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刘德来已退赔失主王某6000元,失主王某表示谅解。19、证人闫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房产手续,证实其是涿州市六间房村人,2017年3月20号左右把六间房村的房租给了胡某,租期一年,其有房本等手续。20、涿州市公安局财产查询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刘德来于2016年4月8日存款1500元。21、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涿价认字[2017]2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0054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大部分被盗物品被扣押,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德来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胡显伟。三、扣押物品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054元)返还被害人胡显伟,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