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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全志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全志,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916号原告:金全志,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王江,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金全志为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全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原告金全志与被告王江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因被告王江未付清赔偿款,经双方协商,由被告王江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金全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江向金全志借到5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江仅支付了1000元,余款400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全志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