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淑英、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淑英,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康淑英,女,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后牛叫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孙向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淑英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