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秀英与杨洪彬、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英,杨洪彬,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590号原告:邓秀英,女,生于1959年6月7日,彝族。被告:杨洪彬,男,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被告:张燕,女,生于1984年10月7日,汉族。原告邓秀英诉被告杨洪彬、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秀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志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宇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